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小的挑战。鉴于业务的特殊性,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准备金,可以按规定在税前列支。实务中,准备金相关政策比较复杂,如果理解偏差,很容易导致税务风险。
(一)、准备金申报数据差异大
Z公司是一家财产保险公司,运营的险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税务人员利用内部税务审计平台,对该公司的财务数据、税务数据进行风险扫描,出现提示:保险责任准备金与保险业务收入关系比对不匹配。
税务人员查看Z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发现,《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与《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列示的准备金账载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并且根据赔付支出计算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扣除限额,也有较大差异。
(二)、部分准备金违规扣除
税务人员通过分析《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有关栏次的填列金额、勾稽关系,核对审计报告、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再根据科目余额表的明细科目进行复核计算,确定该公司对准备金税法规定的理解有偏差,将不可扣除的“理赔费用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并将限额扣除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予以全额扣除。
经过分析,理赔费用准备金的扣除,存在税会差异。从会计上看,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第13号)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从税法上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件)规定,“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并不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因此,保险企业的理赔费用准备金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有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114号文件规定,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三)、细究保险扣除规定
本案例中,Z公司之所以出现税务风险,主要原因在于忽视了保险企业准备金的税会差异和限额规定。实务中,保险企业的准备金种类繁杂,需依据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计提,且涉及部门众多,部门之间的沟通理解不到位,也可能导致税务处理出现错误。
因此,相关企业应积极主动参与税收政策培训,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业务沟通。税务部门也要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企业的日常涉税处理进行“体检”,及时发现企业涉税风险疑点,同时注重特殊行业税收规定的纳税辅导,帮助企业降低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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